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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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主动性,及时发现有心理危机或潜在危机的学生,进行有效干预,预防校园突发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心理危机学生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并通过持续工作,使其症状得到缓解或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三条 心理危机干预的原则是:以人为本,生命第一;预防为先,教育普及;信息畅通,预警及时;分工协作,职责明确;亲属参与,家校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具有石河子大学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普通研究生、本科生、预科生及大专、中专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及学校宣传部、保卫部、学生工作部(处)、团委、教务处、研究生工作部(处)、后勤管理处、校医院等单位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组织和指导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心理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决策。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各项日常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成立大学生心理危机评估与干预专家小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提出心理危机干预建议。学院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生心理危机状态及专家组建议,有针对性的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并开展危机风险化解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建立学院心理危机干预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学院学生工作者组成。小组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并指导辅导员、班主任和班级心理委员开展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应积极组建、大力扶持大学生心理社团组织,充分发挥社团骨干、班级心理委员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三章 心理危机预警
第九条 学生心理危机排查工作
(一)新生心理健康测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测评,根据测评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高危个体。
(二)重点人群的排查。学院在做好每月一次的心理危机排查时,还要重点作好以下时段的心理危机排查:春季心理疾病高发季节排查、学校重大心理危机事件发生后的排查、毕业前排查、每学期开学初筛查、期末考试前后对学习压力大和成绩不及格学生的排查等。
第十条 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工作
(一)班级心理委员报告制度。心理委员每周向学院辅导员及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本班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和心理动态变化情况。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发现同学有明显的心理和行为异常情况时,在做好积极关注、朋辈辅导的同时,将情况迅速以电话的形式向班主任、学院辅导员、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汇报。
(二)班主任报告制度。班主任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学生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学院辅导员反映。
(三)任课老师报告制度。任课老师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学生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学院辅导员反映。
(四)辅导员报告制度。辅导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学生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本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及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汇报。
(五)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咨询员报告制度。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咨询员在咨询期间发现学生存在心理危机隐患,在辅导、关注及记录好相关信息的同时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人,并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汇报。
(六)校医院、保卫部、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中心发现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在做好关注、记录、处理的同时,将情况迅速以电话的形式向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并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学生心理危机评估工作。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对上报的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及时的心理危机风险评估。不确定或评估困难的,可邀请精神科医生或专家组专家进行评估。
学生因心理危机问题需要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其病情应经专家组专家初步评估,或到石河子大学所在地县级以上专业精神卫生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 学生心理危机备案工作。在危机处理过程中,辅导员、班主任及相关人员要做好书面文字、音像资料的收集,保证资料详细完整;学生自杀事件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生所在学院应在事件处理后将该学生的详细资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等复印件)提供给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学生因心理危机问题需要退学、转学、休学、复学的,各学院亦应将其详细资料报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
第四章 心理危机干预对象的确定
第十三条 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关注与干预的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指对象存在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或刚刚经历重大突发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
第十四条 对存在下列情况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一)在心理健康测评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的学生。
(二)学习压力特别大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三)遭遇突然打击和受意外刺激(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身体发现严重疾病、遭遇性危机、感情受挫及受辱、受惊吓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四)患有严重心理或精神疾病的学生,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瘴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疾病的学生。
(五)性格有明显缺陷,如孤僻、内向、与他人缺乏正常的情感交流;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的学生。
(六)出现严重适应不良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新生适应不良者、就业困难的毕业生等。
(七)因严重网络成瘾行为而影响其学习及社会功能的学生。
(八)与严重自杀或他伤事件(人)有密切关联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不安的学生,如家庭亲友中有自杀(或他伤)史;宿舍或班级同学自杀(或他伤)的学生。
(九)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的学生。
(十)其他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心理危机干预的学生。
第十五条 对发出下列信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一)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计划和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的学生。
(二)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语等行为明显改变的学生。
(三)情绪突然明显异常的学生,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五章 心理危机的干预措施
第十六条 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学生的干预措施
有严重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的学生,须请专业精神卫生机构专家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与建议。
(一)若评估结果为学生可以在学校边学习边治疗的,所在学院应向家长讲明利害关系,明确家长责任,在家长做出必要的承诺并办理相关书面手续后方可同意其继续在校学习。学生所在学院须密切注意该学生情况,对于学院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学院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并引起紧张性反应后可能攻击的对象,学院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同时,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也要开展跟踪评估,及时提供心理辅导,必要时进行专家会诊、复诊。
(二)若评估结果为应回家休养并配合药物治疗的,所在学院须派专人监护该学生,确保其人身安全,并立即通知学生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并办理相关休学手续。
(三)若评估结果为应住院治疗的,所在学院须立即通知该学生家长将其送至专业的精神卫生机构进行治疗,并办理相关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 对有自杀意念学生的干预措施
发现或知晓某学生有自杀意念,即该学生近期有实施自杀的想法和念头,要密切关注,视其严重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一)所在学院应立即将该学生转移到安全环境,并成立监护小组对其实行24小时全程监护,制定防备预案,确保其人身安全,同时通知该学生家长到校。
(二)所在学院与专家组应联合对该学生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与建议。
1.若评估结果为应回家休养治疗的,所在学院须立即通知该学生家长,由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并办理相关休学手续。在告知家长的过程中学院应注意方式方法,以免激发或加重被干预学生的自杀意念。相关手续一旦办理完毕,学院不得让有自杀意念的学生继续留在学校,以免影响其心理康复或发生意外。
2.若评估结果为应住院治疗的,所在学院须立即通知该学生家长将其送至专业的精神卫生机构进行治疗,并办理相关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 对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对正在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一旦发现,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及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的相关部门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实行紧急救援,协调配合处理危机情况。
(二)对已实施自杀的学生,立即通知校医院或120急救中心到现场对学生进行紧急救治。
(三)保卫部应及时保护、勘察、处理现场,为医务人员实施医疗救护提供安全监护,配合学院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造成不良刺激,配合、协调校外有关部门对事件调查取证。
(四)学生所在学院领导须立即通知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家长到校,如实通报学生情况,请家长配合学校工作,并在学生工作部(处)的配合下做好学生家属来校的安置、心理安抚和各项服务工作。要了解亲属对事件的态度,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
(五)对自杀未遂的学生,所在学院应立即通知该学生家长,并派专人监护,确保其人身安全,同时须报告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经专家组评估,如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让家长为该学生办理住院治疗与休学手续;如回家休养有利于其心理康复,由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并办理相关休学手续。相关手续一旦办理完毕,学院不得让其继续留在学校,以免影响其心理康复或发生意外。
(六)宣传部做好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工作,防止因信息不畅而产生的不实报道。
第十九条 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学生的干预
(一)对有伤害他人意念的学生,所在学院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监管,同时向学生工作部(处)报告,并请学校保卫部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双方当事人安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对已实施伤害他人行为的学生,应立即通知其家长到校。
(二)所在学院与专家组应联合对该学生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或会诊,提供书面意见与建议。
1.若评估结果为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是由心理因素造成并需住院治疗的,学院应及时通知家长到校将其送至专业的精神卫生机构进行治疗,并办理相关休学手续。
2.若评估结果为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是由心理因素造成并需回家休养的,学院应立即通知学生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并及时办理休学或退学等手续,不得让其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生活,以免发生意外。
第二十条 对危机知情人员的干预
危机过后,需要对知情人员进行干预。可以使用支持性干预及团体辅导策略,协助经历危机的学生及其相关人员,如同学、班主任以及其他危机干预人员,正确处理危机遗留的心理问题,尽快恢复心理平衡,尽量减少由于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二十一条 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的注意事项
(一)学校在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工作时,应坚持保密原则,维护学生权益,不得随意透露学生的相关信息,并尽可能在自然的环境中实施干预,避免人为地制造特殊的环境给被干预学生造成过重的心理负担,激发或加重其心理问题。
(二)对社会功能严重受损和自制力不完全的学生,学校不得在学生宿舍里实行监护,避免监护不当造成危害,以确保该学生及其他人员的安全。
(三)学校与家长联系过程中应注意方式方法,做好记录,妥善保存。
(四)如果发生的心理危机或自杀涉及他校,应与相关学校及时沟通,取得支持,实行联动。
(五)干预措施中涉及到学生需要休学接受治疗的,按照《石河子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六)学生工作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与各相关部门在开展心理危机干预与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部门与人员进行沟通的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做好必要的分类归档。
第六章 心理危机干预的后期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全校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快速反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违反工作原则、延误时间、知情不报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如下情况要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一)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单位协助而单位负责人不服从统一安排的。
(二)参与危机干预事件处理的部门,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件报案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三)相关部门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上报不及时,或执行学校心理危机干预办法不力的。
(四)由于个人行为,对学校造成负面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石河子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办理外,还应向学校出具石河子大学所在地县级以上专业精神卫生机构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复学后,所在学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学生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避免同学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学院还应对其给予特别关心,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学生骨干、该学生室友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学生心理状况的恶化。
第二十五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根据学院提供的情况,对危机学生保持密切关注,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定期跟踪辅导及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